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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劳动争议案件高位徘徊
  • 本站编辑:浙江省江苏商会发布日期:2019-01-28 14:04 浏览次数: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发布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这两份白皮书显示,近5年来,浙江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至今高位徘徊。

  浙江高院的白皮书显示,2008年至2012年5年间,该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一直高位徘徊。2008年为19193件,比2007年增长159.61%;到2012年,新收案件已达25512件,创下历史新高。2008年到2012年,全省法院共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94294件,为此前5年(2003年-2007年)25789件的365%。

  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现象在仲裁白皮书中也同样得到充分体现。浙江劳动仲裁院院长俞韵介绍,2008年-2012年9月,浙江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受理案件497405件,比前5年(2003年-2007年)增长了97.1%,涉及劳动者753989人,涉案金额85亿元,比前5年增长150%。其中全省劳动仲裁机构共立案受理争议案件186815件,比前5年增长108%,涉及劳动者233940人。

  对案件数量的持续高位运行,浙江高院民一庭庭长蒋卫宇认为,一是受到宏观经济形势影响,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为压缩经营成本,或加重劳动者工作强度,或减少福利待遇,甚至拖薪、欠薪、裁员直至关闭企业,使得劳资矛盾升级。二是受《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实施的影响。

  蒋卫宇说,如2008年浙江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相应的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增幅同比增长159.61%,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到2011年下半年,经济下行压力逐步加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又开始抬升,直至2012年,经济基本面仍不容乐观,案件数量于是再度激增。还有的如一些企业受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进入了经济转型升级的阵痛期,如绍兴因治理环境,要求印染企业搬离城区,引发大量劳资纠纷。

  而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的新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则激发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对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较多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冲击更大,以致纠纷大量发生。

  此外,2007年4月1日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仅10元,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成本,也在客观上刺激了诉讼的发生。

  白皮书显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直是浙江传统的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在2008年以前,约占到劳动争议案件的80%,一些地区甚至达到90%。但近年来,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工资变更等案件逐渐增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等诉讼请求也较为常见,还出现涉年休假工资纠纷、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竞业限制条款审查、事业单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直接向中院起诉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等案件类型。

  “劳动者的诉求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蒋卫宇介绍,随着新类型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拖欠劳动报酬纠纷的占比在近几年已降至60%,反映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后,劳动者的需求已经从单纯关心工资收入转变为关注更深层次的劳动权益,同时也反映出浙江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取得的进步。

  白皮书同时显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持续攀升,群体性纠纷逐年增多,非公企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发区域。据统计,2012年1~11月,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标的额总量为5.71亿元,比2008年全年增长159.9%。发生在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非公有制企业的纠纷,占案件总量的85%以上。

  针对诉讼和仲裁中反映出的问题,蒋卫宇认为,企业的用工规范化、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的意识以及劳动关系的保障与监管,均有待进一步加强。

  在用工规范化方面,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关系不规范和企业内部制度不规范,如用人单位往往合同签订率较低,合同约定不明;一些中小企业未能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标准,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一些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规章制度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或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企业为减少损失、避免争议,在规章制度中作出对其有利的规定,等等。

  而在劳动者依法合理维权意识上,有的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审查合同内容,也有的只顾眼前利益,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险;有的在纠纷发生后自恃处于弱者地位,盲目提出明显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还有的劳动者拒绝调解解决纠纷,在诉请被驳回后反复诉讼,滥用诉权;更有劳动者发生劳资纠纷后采取哄抢工厂、封堵政府、威胁法院、集体上访等过激行为维权,激化矛盾;少数劳动者利用法律规定,寻找用人单位的管理漏洞,进行不诚信诉讼,如消极怠工等待被解雇又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故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频繁跳槽索取高额赔偿等。

  蒋卫宇认为,这些情况显示了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具体环节监督的相对滞后,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尚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浙江企业用工以外来农民工居多,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较低,地方各级工会的职能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也需进一步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