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场讨论会: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
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教授主持讨论会
上海交大第三部门研究中心主任徐家良教授做了题为“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重构”的主题报告。徐教授首先回顾了行业协会商会脱钩的前世今生,指出“行政化”是问题所在,并从“文件波”和“地方实践波”两方面介绍了行业协会商会的脱钩过程;随后,他从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关系重构的角度提出:存在个体、企业、相关组织的第一道防线、行业协会的第二道防线和政府的第三道防线;最后徐家良教授指出,应当还行业协会商会本来面目,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依法自治自律,重构市场经济、政府关系、社会关系新秩序。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副所长郑成林教授和博士研究生陈印静合作完成的论文“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动力、实践及路径”由陈印静博士生在论坛上宣读。陈印静阐述了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动力机制,比较了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商会承接政府职能和我国大陆商会承接政府职能的实践经验。她认为:应按照承接内容、承接规范和承接保障三部分内容推进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
浙江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宋晓清博士演讲的题目是“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过程中的三种风险”。他认为政会脱钩对行业协会意味着新型政会关系的形成,即从基于行政权力的上下级依附关系变为基于契约的平等合作关系,是一种回归行业协会商会的本源。与此同时,政会脱钩之后行业协会面临着对资源汲取能力的短期冲击的风险,治理结构的影响风险和“政府-协会-企业关系”的风险。宋晓清认为,改革应当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切忌一刀切,以增量改革促进“政会脱钩”。
同济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朱国华教授发表了题为“行业协会信用能力的理论分析”的报告。他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的契约本质及其信任要求,阐述了行业协会信用的比较优势、比较劣势及其影响,指出行业协会的信用能力是行业协会发展的根基所在。朱教授认为:基于行业协会信用能力建设目标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体系,应着重探讨如下几个层次的问题:一是行业协会有无专门立法的必要;二是行业协会治理有无原则统一的必要;三是行业协会层面制度的具体设计问题。最后,朱教授指出:行业协会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必须因应特定国情、特定历史阶段、特定行业特点的系统工程。
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高俊杰发表了题为“论行业协会自治的公法制约”的演讲。她认为行业协会社会公权力来源于成员的合意,表现为日常规则的制定权、日常的组织管理权、会员行为的奖惩权和内部纠纷的裁决权。高俊杰博士还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公权力的原因以及如何承担予以说明,并提出,应当对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公权力进行一定的限制。
华中师范法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杨永伟的演讲题目是“三轨分析:服务购买中政社关系研究的范式转换与超越——以“中国为方法”的讨论”。他通过借鉴沟口熊三的研究思路,提出了“以中国为方法”的研究思路,从理解社会组织的性质差异、公共服务的性质差异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目标差异三方面现实出发,提出了我国服务购买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的“三轨分析”新视角。